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原告陳正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陳正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貴志、九旭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九旭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並表明請求正確之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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