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信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原本請求付款之謂。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同法第12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30,000元,相對人未兌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而聲請人主張提示日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示日尚未屆至,難謂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為合法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