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富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信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原本請求付款之謂。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同法第12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30,000元,相對 人未兌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而聲請人主張提示日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示日尚未屆至,難謂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為合法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