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信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所謂付款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提出票據原本請求付款之謂。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同法第12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30,000元,相對人未兌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而聲請人主張提示日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提示日尚未屆至,難謂聲請人已向相對人為合法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