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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聲 請 人
王書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毛宗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相對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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