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馮輝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