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黃淑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