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
    頂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池修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頂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文仁 被 繼承人 池修台(亡)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池修台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花蓮縣玉里鎮,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池修台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