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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12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聲請人
頂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文仁

被 繼承人 池修台(亡)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池修台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花蓮縣玉里鎮,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池修台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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