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林輝佐、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陳寶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輝佐 相 對 人 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度存字第123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 以面額新臺幣180萬元之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 換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下同)1,705,000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提存之擔保,茲因上開公債借用已久,急領回辦理兌領債券利息,爰依法請准予變換為180萬元之101年度乙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另相對人沈賢嘉並非上開假扣押裁定核准供擔保之受擔保利益人,從而,聲請人以非受擔保利益人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亦於法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