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佳冠食品有限公司、賴榮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6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5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09年度裁全字第99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5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 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60號辦理提存。茲因上開公債急需領回辦理兌領債券利息,爰依法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