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6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5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09年度裁全字第99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5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660號辦理提存。茲因上開公債急需領回辦理兌領債券利息,爰依法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債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