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湯國清、萬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源泰、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煒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湯國清 相 對 人 萬芳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源泰 相 對 人 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林煒能 吳維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煒能、吳維瑄、黃柏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煒能、吳維瑄」。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柏豪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06年11月18日起不存在,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