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哲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代 理 人 楊芝青律師 王瑜惠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面額新臺 幣3,000萬元1張,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撤銷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000萬元為擔 保,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以上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321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