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櫻惠、蕭靜梅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判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查,聲請人前已就上開判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29號裁定確定在案,有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乙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判決再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屬重複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係就尚未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始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要件不合,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