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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8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聲請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敏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7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76%,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卷宗審查,該判決尚未確定,故未核發確定證明書,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該判決尚未有執行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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