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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聲請人
王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卷宗審查,該判決尚未確定,故未核發確定證明書,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該判決尚未有執行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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