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榞工業有限公司、陳科華、增誠科技有限公司、林宥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華 相 對 人 增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