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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聲請人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華
相對人
增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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