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林美珠、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OPTO SYSTEM CO.,LTD)、大竹政則、晶頂股份有限公司、鄭治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原 告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葳律師 被 告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 (OPTO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大竹政則 被 告 晶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