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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葳律師
被告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 (OPTO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大竹政則
被告
晶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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