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魏于傑

上 訴 人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被 上訴 人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OPTO SYSTEM CO.,LTD
.,中譯:光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竹政則
被 上訴 人
晶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6,312元(以起訴日民國112年5月9日銀行牌告日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0.2313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