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林美珠、大竹政則、鄭治平
- 上訴人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OPTO SYSTEM CO.,LTD、.,中譯:光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晶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上 訴 人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珠 被 上訴 人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OPTO SYSTEM CO.,LTD.,中譯:光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竹政則 被 上訴 人 晶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6,312元(以起訴日民國112年5月9日銀行牌告日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0.2313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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