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 上 訴 人
-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珠
- 被 上訴 人
-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OPTO SYSTEM CO.,LTD
- .,中譯:光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竹政則
- 被 上訴 人
- 晶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6,312元(以起訴日民國112年5月9日銀行牌告日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0.2313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