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 原告
- CHEMETAL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CHANG CHIA-CHEN
- 訴訟代理人
- 潘兆偉律師
- 被告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臆云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