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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 原告
    CHEMETAL LIMITED
  • 被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原 告 CHEMET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ANG CHIA-CHEN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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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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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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