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思緯

原告
CHEMET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CHANG CHIA-CHEN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