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國貿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顯茂工程有限公司、陳顯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9號 原 告 顯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文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五日內,補正被告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所載啟迪環境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啟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余柳瑩,與卷內資料未合,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算5日內補正啟迪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地址,並提出當事人欄位已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更正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