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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返還特留分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家祥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瑞昌

車慧芬

車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芮雯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15萬3791元(按附表一、二「核定金額」欄內所列價值,乘以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內所列上訴人受分配之比例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萬6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不動產

附表二: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動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 核定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2分之9 93,018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3,395,842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號) 全部 1,032,900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核定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46,897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為分配。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8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支票存款 4元  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 1,041元  5 存款 桃園信用合作社 1,653元  6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35元  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 349,831元  8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外幣活存 21,895,826元  9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0,423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儲金帳戶 72,426元  1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 2,955元  1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7,483元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1,262元  14 投資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股) 90,076元  15 投資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86,299股) 0元  16 投資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50股) 5,000元  17 投資 經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00股) 532,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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