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煌明有限公司、林明鴻、鋐申有限公司、王志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煌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 告 鋐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答辯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