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彭怡蓁

原告
煌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被告
鋐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答辯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