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興億營造有限公司、張文興、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巫美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興 被 上訴人 偉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4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