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即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道雄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14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100萬4,974元、反訴上訴利益98萬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