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鍾道雄
- 原告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 訴 人即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被上訴人即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14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100萬4,974元、反訴上訴利益98萬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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