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諺茂營造有限公司、林子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葉宸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3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387頁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