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0號

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徐培元

上訴人
即原告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387頁)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