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傅姿媛
- 被上
- 訴 人
- 即 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倉中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1,44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