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譚德周
- 原告張日嶸即昕陽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張日嶸即昕陽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8,765元,應徵裁判費61,19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0,692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柏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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