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恆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志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亞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昇平即翰林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王騰儀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580,800元,及自民事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徵反訴裁判費16,7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