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蔡宜暄
- 即反訴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昇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芳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佑明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建字第43號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65,110元,反訴部分為1,013,600元,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