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蔡宜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宜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昇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佑明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建字第43號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65,110元,反訴部分為1,013,600元,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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