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廖瑞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39,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