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廖瑞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 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