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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卓立婷

上 訴人即

被告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展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賢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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