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8號
- 上 訴 人
- 戴國瑞
- 被 上訴人
- 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玉蘭
- 參 加 人
- 林寬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5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