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健華
- 被告
-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7,140元,應繳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