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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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玉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再者,上訴人未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到院,以供本院寄送予被上訴人,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