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7號
- 原告
- 許雅華即銨杰工程行
鄭明仁即永杰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鋼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許雅華即銨杰工程行、鄭明仁即永杰企業社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21,549元、431,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