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丁俞尹
- 法定代理人陳豐秀
- 原告劉惠誠
- 被告艾回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回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故自114年5月27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日,應於114年6月19日屆滿,然 上訴人遲至同年7月14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上訴人所提 「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禕行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