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翁煜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寶禮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24,250元,應繳裁判費148,6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164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