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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8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鐘妤卉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被告
昌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楊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則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4月19日宣判;然被告於當日庭前已先行電聯本院,稱因身體不適無法到庭,並嗣後補提診斷證明書到院,可證於上開日期確有因急性病症就醫之情形,堪認被告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有正當理由,不符前述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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