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沈淨菡
- 訴訟代理人
- 湯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迦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芠雅
- 訴訟代理人
- 思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就本件工項尚有調查之處,故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併請兩造就原審證物三「工程終止合約切結書」第2點「...乙方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提供之報價單為主」,提出報價單原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