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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沈淨菡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被上訴人
迦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芠雅
訴訟代理人
思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就本件工項尚有調查之處,故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併請兩造就原審證物三「工程終止合約切結書」第2點「...乙方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提供之報價單為主」,提出報價單原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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