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賴安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動產抵押權申請書、主管機關核備完整之公文函(影本即可)、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表、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