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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春梅傅梅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洪春梅 相 對 人 傅梅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5,3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 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30,658,695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億勝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30日移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相 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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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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