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20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洪春梅
- 相對人
- 傅梅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5,3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330,658,695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億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30日移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