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即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郭修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即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郭修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三、請提出主管機關核備完整之公文函影本。 四、請提出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 五、請提出動產附表三份。 六、請提出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表、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影本。 七、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動產抵押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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