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東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江東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1、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3、非因侵權行為或不法原因 而占有留置物)等要件。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留置物)准予拍賣。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留置物明細表三份(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