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鄒杉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杉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自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核算並繳足聲請費。 二、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五、請提出內容明確、具體之動產附表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動產附表須符合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 六、請提出動產抵押申請書、主管機關核備完整之公文函影本。 七、請提出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權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影本。 八、請提出動產抵押標的物明細表、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影本。 九、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