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洪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擬拍賣附表上所載所有權人為陳景凱、鍾以慶、蘇東旭、蔡依蓉之不動產,提出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並證明聲請拍賣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就擬拍賣附表上所載所有權人逢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查逢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先前於112年5月15日以賣買為原因取得所有權,且抵押權人係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亦即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抵押權人。應具狀說明並提出:此部分拍賣抵押物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其法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此部分聲請應撤回)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