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台灣西鐵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井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7月起,委託聲請人為其貨品提供倉儲物流服務,聲請人始占有相對人之動產至今,有倉庫服務報價表可憑。然自109年8月起,相對人即未依約如數給付聲請人倉租費用等,雖迭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依約給付倉租費,惟相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法就占有相對人上開動產有留置權。嗣聲請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聲留置物,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等語。惟依本院民事執行處發文日期111年12月22日之發文字號桃院增夏111年度司執字第65302號函已說明,系爭動產(留置物)經鑑定價格僅值新臺幣(下同)3,636,616元,不足清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68,858,618元,顯無拍賣實益。是聲請人聲請拍賣既無實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