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西鐵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平井裕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西鐵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井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7月起,委託聲請人為其貨品提供倉儲物流服務,聲請人始占有相對人之動產至今,有倉庫服務報價表可憑。然自109年8月起,相對人即未依約如數給付聲請人倉租費用等,雖迭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依約給付倉租費,惟相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法就占有相對人上開動產有留置權。嗣聲請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聲留置物,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等語。惟依本院民事執行處發文日期111年12月22日之發文字號桃院增 夏111年度司執字第65302號函已說明,系爭動產(留置物)經鑑定價格僅值新臺幣(下同)3,636,616元,不足清償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總額68,858,618元,顯無拍賣實益。是聲請人聲請拍賣既無實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