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呂鳳麟、呂學鎮、余春月、游美菁、呂澤頤、黃美珍、劉鳳旦、鍾運豪(即鍾日和之繼承人)、鄧慶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傳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鳳麟、呂學鎮、余春月、游美菁、呂澤頤、黃美珍、劉鳳旦、鍾運豪(即鍾日和之繼承人)、鄧慶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顏珮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鍾日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鍾日和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鍾日和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鍾日和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請提出本件設定抵押權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若係本票,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八、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九、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十一、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十二、請重新提出與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土地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土地附表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十三、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事實理由、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十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