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呂鳳麟、呂學鎮、余春月、游美菁、呂澤頤、黃美珍、劉鳳旦、鍾運豪(即鍾日和之繼承人)、鄧慶志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傳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顏珮如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呂鳳麟、呂學鎮、余春月、游美菁、呂澤頤、黃美珍、劉鳳旦、鍾運豪(即鍾日和之繼承人)、鄧慶志最新戶籍謄本暨被繼承人鍾日和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鍾日和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鍾日和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聲請人復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與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土地附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雖具狀補正部分資料,然迄今仍未提出被繼承人鍾日和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被繼承人鍾日和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又聲請人既已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該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於109年11月20日登記呂鳳麟、呂學鎮、余春月、游美菁、呂澤頤、黃美珍、劉鳳旦、鍾運豪、被繼承人鍾日和、鄧慶志等人委託上開土地予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人亦未更正本件為正確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補正資料不完整,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