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李福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澤財、姚舒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戴澤財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以不動產附表(一)為相對人戴澤財及第三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向聲請人 所負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其擔保債權之帳務查詢明細表等資料,明細表應載明日期、借款金額、還款日期暨還款金額、未清償金額、總金額等。 二、請提出相對人姚舒嚴於109年9月1日以不動產附表(二) 為相對人姚舒嚴及第三人致能實業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500,000元之抵押權向聲請人所負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其擔保債權之帳務查詢明細表等資料,明細表應載明日期、借款金額、還款日期暨還款金額、未清償金額、總金額等。 三、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附表(一)、(二)設定擔保之日期、擔保債務人、設定最高限額之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同,若非擔保同一筆債權,聲請人應自行核算應補納之聲請費用,或分別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