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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8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饒文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債務人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林**明確之相對人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七、請重新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八、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林**(戴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及債務人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及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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