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向仕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三份(載明土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 二、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務人張淑芬、曾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債權證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或交易往來明細、帳務查詢資料等)。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八、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