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向仕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曾明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